本报讯 9月29日淄博中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对2起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本次淄博中院公开宣判的被告人常某仲等4人重大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经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常某仲积极参与李某梅(另案处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淄博中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法定从重等,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仲、杨某强、宋某程、郭某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本次周村区法院公开宣判的吴某国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经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国利用其曾受过打击处理,特别是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所形成的黑恶社会影响力,于2013年4月份刑满释放后陆续纠集、招募前黑社会组织罪同案犯李某国、王某刚等人员跟随其“混社会”。周村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国及同案犯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陈道峰 王琦)
